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2020),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体系。围绕特色骨干学科群、国家(省)一流专业、特色专业,为学生创造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机会,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前沿研究,赴国(境)外知名企业和国际组织实习,参加高水平国际学科竞赛及国际人文交流活动,促进我校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推动学校“河南省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增强我校国际影响力,现制定《河南国医学院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派留学或我校派往国(境)外合作方交流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归口国际交流合作处管理,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相关学院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与国(境)外高水平教育机构或单位开设交流项目。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和国际化发展需求,与国(境)外教育机构或单位商谈学生交流学习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申请报告,经请示学校同意后批准立项。
第六条 项目涉及法律、教务、财务等内容,由各学院分别与法制办公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财务处共同审核。
第七条 交流项目在学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或单位签订协议后生效并实 施。
第三章 申请、选拔和派遣
第八条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3. 外语水平符合交流项目规定;
4. 交流学习的目的及计划明确清晰。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本科生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平均成绩达到85/100;
(2)名次为所在班级的前30%;
(3)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4.0。
研究生由培养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原则上成绩合格即可申请;
5.符合交流项目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境)外学习(实习)和日常生活;
6. 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申请材料
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项交流学习项目。申请者需按照本办法所制定的选拔方案,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河南国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审批表(附件2);
2. 中、外文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盖章);
3. 外语水平能力证明(雅思、托福或合作单位所需要的其他语言水平证明等);
4. 河南国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监护人同意书(附件3);
5. 交流学习学生出国(境)学习计划书;
6. 资金财产证明;
7. 体检证明(三级甲等医院出具);
8. 交流项目合作方所需其他材料。
第十条 选拔程序
根据学校与合作方学生交流学习项目的具体要求,学生选派应遵循和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1. 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项目类别和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或单位签署学生交流学习的协议,定期发布通知;
2. 报名。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准备项目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报名申请;
3. 初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成立专项选拔工作小组(选拔工作小组应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和负责外事工作的副院长组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文件要求,对报名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选名单后,将相关材料签字盖章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4. 复选。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学院推荐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国际交流合作处联合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对各院系提交学生材料统一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出国交流学生名单后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根据项目要求,向国外合作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派出
1.获得合作方录取资格的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应于2周内向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备案。学生需自行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前往合作方学习(实习);项目有特殊要求则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2.如需中介机构提供协助服务的,可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推荐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
3.交流生因出国(境)交流学习的语言培训、办理护照签证、购买保险机票、接机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4.交流生应在出国(境)前2周到所在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河南国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附件4),接受出国(境)行前安全教育培训;
5.交流生出国(境)前,学生所在学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或单位取得联系,安排学生学习生活等事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和交流生所在学院负责,交流生赴国(境)外学习之前,须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籍保留期限严格按照《河南国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河南国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交流生须按照协议批准时限如期返校。中、短期交流生(1个月—6个月)应在1周内、长期交流生(6个月以上)应在2周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手续,填写《河南国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返校报到表》(附件5),恢复学籍。
第十四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依照《河南国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河南国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无法回校办理毕业手续的交流生应在出国(境)前,在学校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进行电子图像采集。
第五章 教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原则
1.交流生回国后应填写《河南国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互认申请表》(附件6),经学院认定同意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
2.交流生出国(境)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严格按照《河南国医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河南国医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规定》(试行)《河南国医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3.交流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需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的审核予以承认。其出国(境)学习时间将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成绩认定原则
在将国(境)外修课程学分与成绩登记为本校成绩数据时,依下列原则处理:
1.学业成绩的计算以合作方所出具的成绩证明为准,该原始成绩证明须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留存备查;
2.依据《河南国医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河南国医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规定》(试行)《河南国医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将取得的合作方的学分和成绩转换为本校学分和成绩。
第十八条 缓考与延期毕业
1.交流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修完学业,经学校同意中途回国,可根据情况插入原班级学习或留级学习;
2. 交流生因出国(境)原因延误了考试,可申请缓考。具体做法是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交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签批;
3. 交流生在毕业时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时,应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告知学生的情况。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延缓毕业申请,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后按照《河南国医学院休学、复学、退学管理办法》(试行)《河南国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延缓毕业手续。
第六章 学业证书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学生向中外双方学校申请学历学位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河南国医学院学位的,须符合河南国医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中有关学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对于国(境)外学习课程等,由合作方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我校和国(境)外教育机构双学位项目(包括:学分互认项目、课程合作项目等)学生,我校学位证书颁发须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由学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或者由国(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符合授予该机构学位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因各种原因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依照《河南国医学院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暂行规定》(试行)《河南国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我校派出的交流生,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需按时缴纳本校的学费。
第二十四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与国(境)外教育机构或单位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合作方当年同期国际学生标准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流生到达合作方住宿地,应于两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二十六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每月向国内所在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及学习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合作方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个人、学校、和国家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我校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报告。在外期间,交流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河南国医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项目申请期间或者留学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允许再次申报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予以处理或处分:
1. 向学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陈述;
2. 未经批准擅自放弃;
3. 在留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专业,改变留学期限;
4. 在留学期间长期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且情节恶劣;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留学协议或驻外使(领)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流学生返校后,所在学院应在一个月内举办至少一场座谈会或报告会,由交流生向本学院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以扩大交流学习的影响,提升学生国际化意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135号)文件精神和《河南国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河南国医学院校际交换(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文件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