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与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国际视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规范我校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境)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校批准,由国家、省、学校选拔,或受国(境)外大学和机构邀请,赴国(境)外从事3个月(含)以上的研修,包括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合作研究、校际交流、从事博士后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 研修类型

第三条 研修类型

(一)国家公派,是指经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外专局或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赴国(境)外研修,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的研修项目。

(二)学校公派,是指由学校按照我校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及其他教师培养计划,或根据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统一选拔或接受国(境)外邀请,由学校、国(境)外大学和机构提供资助,赴国(境)外研修(包括教师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境访学,不含教师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或访学)。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申请出国(境)研修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爱岗敬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工作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责任感。

(二)申请出国(境)研修的教师,须符合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

(三)申报国家公派研修的教师,须符合当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以及国家外专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四)申请学校公派研修的教师,研修方向(项目)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需要;符合学校与国外合作院校合作项目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中青年博士教师。

(五)申请出国(境)研修的教师须有明确的国(境)外研修单位且已取得对方正式邀请函。出国(境)研修的主要国家或地区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外专局、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优先选派认定的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1. 个人申请。申请人认真填写《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制定研修目标,提交出国(境)研修计划。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外专局、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资助项目的申请人,需同时在当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国家外专局、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

  2. 单位推荐。根据本单位出国(境)研修计划和本单位学科展实际需求,经学院(部门)研究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资格初审。

  3. 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4. 结果公示。国家公派项目审批结果校内公示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学校公派项目校内公示审批结果。

第五章 研修待遇

第六条 研修待遇

(一)国家公派研修项目资助标准参照项目主管部门(国家

留学基金委、国家外专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外专局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资助。

  1. 学校公派研修项目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文件标准进行资助;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境)访学或研修的教师,不再进行其他资助。

(三)国家公派出国或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教师,研修期间校内待遇参照《河南国医学院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执行。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境)访学或研修的教师,国(境)外访学或研修期间按照满工作量核发相应待遇。

第七条 其他待遇

学校为参加本文件所列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的教师报销一次国内的外语培训费及培训期间相关交通费(两次往返费用)、住宿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派出管理

(一)派出教师在出国(境)前需与人事处签订《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协议书》,约定其出国(境)研修期间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办理校内相关手续。

(二)派出教师每季度向派出学院(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阶段小结(试行)》,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国家公派教师的研修学习情况。

(三)派出教师在回国后两周内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四)国家公派教师原则上不延期,国家和学校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间待遇参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逾期一个月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 研修考核

(一)派出教师回国后,及时填写《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考核表》,撰写出国(境)研修书面总结材料、研修成果等材料,报送所在学院(部门);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后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派出教师出国(境)研修情况进行集中考核;考核后,报人事处备案。考核合格者,人事处补发相关待遇和为其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考核不合格者,相关待遇不予发放。

(二)派出教师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学院(部门)或学校范围内举行学术报告会。

(三)派出教师回国两年后,所在学院(部门)对派出教师进行研修效益评估,填写《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效益评估表》,对其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团队建设、国际课程建设、高水平师资引进、教师进修平台搭建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给出明确评估结论,报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四)派出教师出国(境)研修期间的考核结果及后续出国

(境)研修效益评估结果,作为其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对出国(境)研修期间不能够及时按照计划完成研修任务或违反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出国(境)研修相关管理规定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停止资助。

第七章 其他

第十条派出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研修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出国(境)研修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注明工作单位为“河南国医学院”。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项目主管部门/河南国医学院资助”。

第十二条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须按研修期限确定回校服务期,服务期从向人事处报到之日开始计算。国家公派研修项目的服务期,如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按规定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服务期限与研修期限相同。学校公派研修项目的服务期限与研修期限相同。如已与学校签订有博士服务期协议,出国(境)研修期间不计算博士服务期,服务期顺延。服务期未满,擅自离岗或申请调离学校,须向学校退回资助进修的所有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docx

附件2: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协议书.docx

附件3: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阶段小结表.docx

附件4: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考核表.docx

附件5:河南国医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效益评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