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医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付卫云发布时间:2026-06-0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程序,做好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省管干部按照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职工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的相关规定,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的受理、审核、报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出国(境)类型

第三条  临时出国(境)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因私临时出国(境)两类。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停留时间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活动。包括洽谈合作、合作研究、攻读学位、出国(境)执教、研修、参加国际会议、培训等,所需费用由政府部门、外方机构、学校、个人等共同承担或单独承担。

第五条  因私临时出国(境)是指不以执行公务为目的的探亲、访友、旅游等活动,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因私临时出国(境)相关管理另文规定。

第三章  按需安排因公出访

第六条  科学制定年度计划。要根据本单位中心任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科学制订处级以下(含处级)教职工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坚持因事定人。每年年底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申报材料须明确团组出访人选、任务、国家、邀请单位和人数。

离退休教职工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离开原工作单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人员,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

第七条  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审核与执行职责。处级以下(含处级)教职工年度因公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须经各单位审议,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并通过联审后,报学校批准并纳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规范安排因公出访

第八条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有对方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出国(境)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数不得超出3人。原则上同一单位在同一团组中只安排1名处级人员。

第十条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等团组。各单位应按要求申报年度培训计划,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汇总,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团组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以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参加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时必须事先提交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回函确认。未经审核同意,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答应并确定出访人选,不得擅自为申请出国(境)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务实节俭安排出访

第十二条  讲求实效。出国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选择的出国事项和任务应是本单位对外交往所需要的,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敷衍应付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厉行节俭。出国团组要注重节俭,安排出访日程、路线要科学合理,体现节俭原则。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准报销,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代表团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第十四条  严守纪律。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须主动与我国驻外使馆联系,及时请示报告,接受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学校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在行前将本单位出访团组和人员的信息如实上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班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学校将通过内部局域网、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纸质及电子版)等,出访团组长负责审核把关。出访报告内容应以工作报告形式上报,内容以执行公务和出访成果为主。学校将通过内部局域网、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国团组或人员,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未按规定及时提交上述公示内容的,学校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七章  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组团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出访团组审核审批过程中,需要作出书面补充说明的,有关说明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国(境)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按照上级规定,由各单位按规定在出访前提出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坚决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凡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带()往国()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加强经费预算和核销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审核审批,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八章  强化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加强统一领导。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本单位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关。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检查机制。各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外事违规违纪的,要及时上报学校。主动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规范并压缩因公出国经费预决算和出访团组国外开支项目,加强对出国团组报销情况的审查。每半年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底向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情况报告。逾期不交将暂停该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审核审批办理。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证照管理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因公出国(境)证照(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收缴、领取和保管等管理工作。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出国(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条款,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